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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与汇票的不同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3-11-26 22:41:20

本票是出票人承诺于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本票,具有一切票据共有的性质,与汇票、支票一样,也是一种金钱凭证、设权凭证、要式凭证、文义凭证、无因凭证、提示凭证。

与汇票相比,它有自己的特征:

1、汇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它的付款人应是出票人本人,该承诺对出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汇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即第三人承付,该委托对第三人并没有《票据法》上的约束力,第三人可以按照委托支付票款也可以拒绝支付。

2、商业本票基本人只有两人,即出票人和受款人;商业汇票一般有三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3、商业本票是自己付款的票款,因此是自付证券。

4、在操作上本票与汇票也有不相同之处。汇票有承兑制度,而本票是以“见票”作为提示付款的程序。见票的效力有二:一是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即从见票日起计算规定期间而确定到期日。例如,出票日为1月1日,规定见票后3个月付款,如果有效期是6个月,则见票后3个月付款,有多种提示如见票日是3月16日,则付款期为6月16日;如果见票日是6月30日,则9月30日为到期日。二是行使和丧失追索权。出票人拒绝见票,持票人在规定期间作成拒绝见票证书后,无须再为付款提示,即可行使追索权。反之,如果持票人不再规定期间提示见票,或作成拒绝见票证书,则丧失了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