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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保全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3-12-17 08:41:15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可可商务提醒,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可可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