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可可商务特别提醒: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一、挂失止付
1、条件: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2、票据种类: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挂失止付不是必经程序。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
例如:A企业于7月30日开出一张支票给B企业,B企业于8月1日丢失支票,B可以通知银行挂失止付,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挂失止付的,B应在8月4日之前向法院追加公示催告或诉讼。
二、公示催告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三、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