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损害赔偿包含三种赔偿关系。
怠于通知的损害赔偿
票据债务为索取债务,票据权利人及其前手在进行追索时应向有关票据债务人发生追索通知,以便票据债务人主动清偿债务,据此,票据权利人及其前手负有通知义务,违反通知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通知的,应对怠于通知 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汇票金额为限。
拒不作出拒绝证明的损害赔偿
票据进行追索时,应以一定形式的拒绝证明来证明追索权行使的法定原因已经具备,才能行使追索权。拒绝证明之一为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付款人或承兑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有作成拒绝证明或出具退票理由书的义务,违反此项义务,未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此项责任即为拒不作出拒绝证明的损害赔偿责任。
伪造、变造票据的损害赔偿
票据进行伪造时,伪造票据的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承担因伪造票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票据进行变造时,除以变造规则承担票据责任外,还应承担因变造票据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此二项责任,即为伪造、变造票据的损害赔偿责任,尤其对于变造票据,应注意将变造票据的票据责任与变造票据的损害赔偿责任相区别,二者不具有相互替代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