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载定驳回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受理后,人民法院应进行的事项主要为:
(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应当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要求付款人对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停止支付。
(2)在3日内发出公告,公告应载明:
①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②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
③申报权利的期间;
④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和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等。
(3)公告的期间应不少于60日,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或播出。
(4)公示催告的效力主要有三项内容:
①停止支付。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②票据转让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③权利申报。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