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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权代理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4-02-10 10:56:56

一、无权代理的行为必须被记载在票据上

虽然是无权代理,但没有将票据代理关系显示于票据上或在票据上没有显示票据代理的,例如:无权代理人直接以被代理人名义而不是以自己名义进行票据行为,此种行为如确实为被代理人利益时,可以适用民法上无权代理的规定,但不能成为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此种行为如为无权代理人自己的利益时,构成冒名签章的票据伪造行为,不能与任何无权代理相混淆。

二、必须是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章

如果代理人直接以被代理人名义签章并实质上具有票据代理关系的,依票据代理授权关系的引申原则,可以视同于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必须是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代理人身份签章

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非以代理人身份签章的,不构成无权代理,仅构成自我签章,由行为人依据“在票据上签章者,应负票据责任”的原理承担票据责任,而不是依据无权代理的原理承担票据责任。

四、必须是票据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票据的无权代理虽在形式上表现为票据代理,但欠缺票据代理授权,即使具备票据代理的全部形式要件,仍应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票据责任。

五、必须是无权代理行为没有瑕疵

无权代理行为的瑕疵主要有两种,其一,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无权代理,其签章无效,不产生票据无权代理的后果;其二,无权代理本身不完全具备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欠缺票据代理形式要件之一的,依据票据代理形式要件欠缺的有关原理确定票据责任的承担,没有必要适用无权代理的效力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