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般票据而言,票据出票行为的完成,其效力表现在产生了出票人的票据债务,包括直接的付款义务和担保义务。但就一般汇票来说,出票人一般不直接承担付款,而是委托他人付款,因而,汇票的出票人在完成出票后,未产生自己的直接付款义务,只承担担保义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而,汇票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包括担保承兑义务和担保付款义务两个方面。
汇票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义务,即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时,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承担担保付款责任,不管付款人对汇票已经承兑还是未经承兑,均不影响汇票出票人担保付款的义务。同担保承兑义务一样,担保付款义务也是法定义务,是不得免除的义务。
但在出票人发出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时,其效力与一般汇票有所不同。在此种情况下,出票人依出票行为的完成而产生了出票人自己的直接付款义务。因而,对于出票人来说,出票的效力并不表现为发生出票人的担保责任,而是直接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