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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罚息标准存争议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4-02-12 09:40:03

2011年6月,上海甲企业向民生银行申请开具4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甲企业缴纳了2000万元的保证金,同时还向银行做了2649万元质押担保。2012年11月15日,也就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甲企业并没有按时补足汇票金额,而持票人已经将款提走。

根据协议,民生银行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到期未补足的部分,收取的利率为日万分之五的罚息利率。而甲企业认为,银行把承兑汇票中帮该公司垫付的票款转作逾期贷款,是属于短期贷款,目前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的贷款利率为6%,考虑到银行贷给企业本身就会上浮一定比例,再加上罚息上浮的30%-50%,所得出的年化罚息利率至多在10%左右,民生银行的处罚明显过高。

可可商务认为,一般来说,如果两方合同中已经清楚载明约定的利率,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来。此外,这起事件之前是否有类似的司法案例,也可以用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