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票据行为的这种无因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流通的灵魂,对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迅捷安全,维护票据功能,以及保障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从法理上看,我国实际上是对票据行为的效力规定了一种要件。但这种规定实质上形成了“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票据行为有效要件这样的结论,而这一结论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一方面,没有原因关系的票据行为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依据现行规定,贯彻票据签章原则,签章者的票据责任是不能免除的。于是在无效的票据上又存在票据责任,这样的结论在理论上是不通畅的。因此,修改法律的某些条款,明确票据的无因性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