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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人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4-02-15 10:38:45

在票据关系中,票据上所记载的付款人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与票据关系中的其他债务人明显不同。虽然名为票据付款人,但付款人并不是票据的债务人,并非当然负有票据付款的义务或承担票据债务。这是因为,票据债务人都是基于自己的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债务人的,如出票人基于出票行为,背书人基于背书行为等;而付款人则仅仅是由于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将其记载为付款人,付款人并没有作出票据行为,出票人的出票行为不能产生使付款人成为票据债务人的效力,非经付款人自己进行票据行为,付款人不成为票据债务人,这与因票据行为而发生票据债务的原理是相一致酌。

付款人在票据关系中的特殊地位及其与出票行为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持票人的支付请求权和应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先位顺序。

2、付款人应否承担票据债务,应基于自己的行为,例如汇票承兑,或者应基于法定义务,例如支票汇款。由于支付请求权仅依出票行为即可产生,但又不能约束付款人必经付款,为了维护持票人的利 益和票据交易安全,票据权利才另外专设有追索权,汇票中专设有承兑制度。为了保障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相分离的无因性,对于具有票据资金关系但又不对票据进行支付的付款人,可以依民法合同的违约责任予以救济,却不能以票据权利来予以救济。

3、由于付款人不是当然的票据债务人,是否付款主要基于付款人的自我选择,但是一旦正确付款,因正确付款可全部消灭票据关系,从这种意义而言,支付请求权的实现具有消灭全部票据关系的效力。付款人虽然不是票据债务人,其付款行为却具有消灭票据关系的效力,这也是票据关系的重要原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