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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票据关系

来源:四川承兑贴现 发布日期:2014-02-15 10:38:45

由于承兑行为的完成,就在三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相应的票据关系。

1、承兑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形成了票据上的付款委托关系。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等于向付款人发出了委托其付款的要约。由于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在出票时出票人无须取得付款人的承诺,即可完成出票行为,并由此创设票据权利。持票人取得票据交付后,当然取得票据权利;但该票据权利能否向票据上所载付款人行使,则是不确定的。在票据上所载付款人进行承兑后,即表明其接受了出票人发出的委托其付款的要约,从而确定地承担付款责任。

2、承兑在付款人与持票人之间,形成了票据上的主债权债务关系。如前所述,汇票出票后,在未经付款人承兑时,付款人并非票据债务人,无绝对的付款责任;但持票人的票据上的权利已确实发生,因而,此时的主票据债务人,当然应该是汇票的出票人,而在付款人进行承兑后,付款人作为承兑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承兑人对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不仅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而且还承担着最终的票据付款责任,即使该汇票的出票人成为持票人,也不妨碍其向承兑人要求行使票据权利。

3、承兑在持票人与出票人之间,形成了票据上的从债权债务关系。付款人进行承兑后,承担了绝对的付款责任,成为主要票据债务人;相对于票据权利人来说,出票人则成为从债务人,不承担票据的直接付款责任,只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