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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的审理义务及其过错责任

来源:成都汇票贴现 发布日期:2014-04-04 09:4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条文注释
      根据本条的有关规定,在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性、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
件。在审查时,对于汇票的背书的连续性应当作形式性的审查而非实质性的审查,如果汇票上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签章是前后连续的,则付款人应当向持票人付款。如果在背书的连续性上发生问题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在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或者是有效证件的审查上,应该进行严格的审查,防止假冒。身份证可以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等合法的有效证件。
      本条第2款中规定了两种情况:一种是付款人有故意的情况;另一种是付款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前
者是指付款人明知道汇票的背书没有连续,或者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而进行付款的情况;后者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只要加以一般的注意就能够发现汇票的持票人不是票据权利人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付款人不能以已经付款为由而免除其票据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