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止付是指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因焚烧、磨损、污损而完全灭失或因遗失、被盗、被强等原因失去票据占有的情形,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进行挂失止付。
由于这些票据具有有价凭证和无因凭证的特点,持票人在发现票据丧失后,因在第一时间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以防止恶意取得者非法行使票据权利。挂失止付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仅是失票人向付款人请求暂时停止支付票面款项,失票人还应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出票行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据此,失票人自向承兑人送达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应密切与法院联系,使其在12日内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书。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