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驻点:成都、重庆、贵阳、遵义、萍乡、西宁、乌鲁木齐
客服电话:133-0821-6781(鲁先生)

票据知识

票据资讯

挂失止付

来源:成都汇票贴现 发布日期:2014-04-12 09:27:33

      挂失止付是指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因焚烧、磨损、污损而完全灭失或因遗失、被盗、被强等原因失去票据占有的情形,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进行挂失止付。
      由于这些票据具有有价凭证和无因凭证的特点,持票人在发现票据丧失后,因在第一时间通知票据
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以防止恶意取得者非法行使票据权利。挂失止付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仅是失票人向付款人请求暂时停止支付票面款项,失票人还应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出票行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
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据此,失票人自向承兑人送达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应密切与法院联系,使其在12日内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书。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