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票据出票人或承兑人为债务人。”《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为债权人。”
由于破产债权的受偿率很低,贴现票据作为破产债权的损失风险是确定无疑的。可可商务(kk35.com)建议:对于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是否被宣告破产列为进行票据查询的必备要素,并调查贴现申请人的资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