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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银行理财协议不给客户原件 律师称不合法

来源:网易金融 发布日期:2014-07-02 14:51:37

订立的协议,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原件,本是天经地义之事。然而花旗银行的一位客户近期向《市场导报》维权中心反映,他所购买的理财产品,银行方面只提供了复印件而不给原件,这让他非常不好理解。

据该客户介绍,当时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花旗银行按照流程一步步进行了操作,要求客户在相应的页面签署名字,并盖上银行的相关印章。然而在办理结束后,银行却将惟一的这份原件收回,提供给客户的却是一份复印件。

“实在想不明白,银行为什么这样做!”投诉人通过导报维权qq提出了疑问,他认为,协议的签署,当事人各自保留原件是最起码的要求,银行不给原件的做法,给客户的权益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这样的做法莫非有着特殊的考虑?针对上述反映,导报记者近期联系了花旗银行。然而相关人士却认为,这样做并无不当。该行随后还向导报作出了简短的书面答复。

花旗银行表示,该行为客户办理购买理财产品相关手续时,根据所购买的具体产品,客户需签署包括《投资风险评估》、《认/申购申请表》在内的所有文件,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会由该行经办人签署并复印全套资料,原件于银行留存,复印件交客户。该行认为,这样做是严格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和内部流程的。

不过上述的说明并没有解释不给原件的原因所在,因而客户对此依旧不解。花旗银行的做法到底有没有问题?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悦律师在接受《市场导报》(www.zjscdb.com)记者采访时认为,银行的这一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会给该客户造成极大的法律风险。

李悦律师指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客户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双方需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既然签订了合同,客户当然有权持有合同原件而非复印件。

“其次,银行只向客户提供复印件侵犯了客户的权利,银行声明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李悦告诉导报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在本案中,银行以内部流程为由,声称其不能向客户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该声明内容因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减轻其自身责任而无效。因为持有合同原件不仅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其维护合法权利最主要的依据。

“试想,如果客户在约定的期限没有得到合同保证的收益,其如何维权?众所周知,合同复印件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李悦由此指出,即使客户签署《投资风险评估》、《申领表》等文件,银行还是需要把理财合同(或协议)的原件交付客户。因而,只要未取得合同原件,其均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如银行仍不同意提供,消费者可向消协或银监会投诉。